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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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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65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20日19:26:48 打印此页 关闭
事项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条  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 投资人签字的《企业设立登记四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住所所在地的辖区分局。 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 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 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 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 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 宝安: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行政服务大厅。 光明: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 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12315
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图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救济权利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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