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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拟发布香港人才奖励办法!每月都可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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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9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22日09:12:00 打印此页 关闭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导读】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10月20日,通过官网发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扶持政策,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限:2021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







最新人才发展政策要点

【实习补贴】对在前海合作区实习的香港青年,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生活补贴】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的香港青年,按照博士10000元/月、硕士7000元/月、学士5000元/月、副学士30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用人奖励】按上一年度用人机构聘用的香港青年工资薪金收入30%,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给予用人机构用人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奖励】对成立一年以上、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机构,其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的香港青年,一次性给予8万元创业奖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

【执业奖励】对在前海全职工作,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航运、建筑工程、教育医疗等专业服务,取得相关香港或内地执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奖励8万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适用对象】申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全职工作的个人(实习除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三)申请扶持时个人不得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请扶持之日五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

第五条【预算管理】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绩效管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择优原则】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扶持政策,与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政策,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深港人才合作


第八条【实习补贴】对在前海合作区实习的香港青年,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生活补贴】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的香港青年,按照博士10000元/月、硕士7000元/月、学士5000元/月、副学士30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用人奖励】为聘用香港青年的机构分摊用人成本。按上一年度用人机构聘用的香港青年工资薪金收入30%,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给予用人机构用人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香港青年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创业奖励】支持香港青年在前海合作区创业。对成立一年以上、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机构,其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的香港青年,一次性给予8万元创业奖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执业奖励】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航运、建筑工程、教育医疗等专业服务,取得相关香港或内地执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奖励8万元。

第十三条【深港博士后培养】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香港高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对香港高校选派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给予每年8万元补贴,每名博士后只能申报1名合作导师。

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由香港高校招收并派驻到前海合作区开展研究的在站博士后,按每人每月15000元给予科研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深港联合引才】联手香港探索引才用才新模式,支持深圳重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与香港创新主体合作组建人才共同体,发挥两地政策叠加优势,共同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集聚


第十五条【战略科学家】聚焦国家战略领域,集聚数名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及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战略科学家,实行“一人一策”引进,量身订制“政策包”。

第十六条【科技人才】围绕国家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加快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构建以人才价值、社会贡献、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对经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给予324万元、216万元人才奖励,分6年平均连续发放;对经认定的卓越工程师,给予36万元人才奖励,分3年平均连续发放。

第十七条【团队奖励】入选省、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人员进行人才激励:

(一)项目带头人,按项目资助金额10%、最高200万元给予人才奖励;

(二)项目核心成员,按项目资助金额5%、每人最高100万元给予人才奖励。

符合条件的团队最多申报1名带头人、2名核心成员。

第十八条【引才奖励】鼓励前海合作区各类机构引进和举荐人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标准予以引才奖励:

(一)每成功引进一名战略科学家,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每成功引进一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三)每个入选省、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每个人才及团队仅由一个机构申报。

第十九条【人才载体】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市开办经费100%给予配套扶持。

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按市设站资助100%、在站生活补助及出站科研资助50%给予配套扶持。

第二十条【海外平台】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委托第三方平台履行管理运营、人才寻访、人才引进、项目对接、商务咨询等职能。每个平台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工作任务和支持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国际人才港建设】建设前海国际人才港,打造国际人才来深第一站、落脚点。提供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包,解决国际人才信息不畅、衔接不顺、生活不便等问题,吸引全球高端科技人才来前海合作区访问、对接、考察、求职、创业,可为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及家属提供最长6个月服务保障。




第四章 人才回归计划


第二十二条【人才计划】用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原前海合作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人才,对其做出贡献予以奖励: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其在深唯一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二)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三)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四)独角兽企业;

(五)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七)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

(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

(九)《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

(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中国进口企业200强、中国出口企业200强、AEO高级认证企业;

(十一)经认定的国家、广东省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

(十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100万元,属于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业除外),其中港资机构放宽为纳税不低于80万元。

第二十三条【奖励标准】经所在机构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才, 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直接经济贡献25%给予奖励;

(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直接经济贡献35%给予奖励;

(三)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直接经济贡献超过工资薪金收入20%部分给予奖励。

机构最高限额8000万元,个人最高限额200万元。在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机构担任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最高限额提高到500万元。如年度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年度预算总额、机构和个人上限,依次按预算总额、机构限额、个人限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申报流程】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受理时间和方式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协助。审查通过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对象为个人的,单位应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核期限】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违规罚则】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五年内不得申请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并依据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同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九条【内部监督】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第四章仅适用于原前海合作区,“原前海合作区”范围为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时,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合作区,区内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三)本办法所称“全职工作”,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与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派遣合同;

2.申报时,在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工作且连续纳税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本办法所称“香港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五)本办法所称“香港专业人士”,是指香港居民中取得香港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医师、教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测量师、专业规划师、建筑师、导游、专利代理师、资产评估师、船长或轮机长以及取得其他香港或内地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或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中国精算师、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证书之一的金融持证人才。

(六)本办法所称“港资机构”,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机构;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

(七)本办法所称机构“纳税”,是指上一年度税收所属期内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含关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本办法所称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上一年度税收所属期内在前海合作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额(纳税不为0)。年度汇算补缴的,要求仅在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补缴部分予以计入。

(九)本办法所称“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为准。

(十)本办法所称“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十一)本办法所称“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其认定标准由前海管理局另行规定。

(十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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